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缔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249号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天阳村11组1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志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如皋市缔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二组1号(如皋市益寿南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焦桂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宏建,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三河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郭品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玺成,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秀山,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缔源**有限公司、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考虑该案未实际造成我公司损失”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张宽银
人民陪审员  张珍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