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1395号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临浦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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