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5237号
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石村镇政府驻地(胜利油田热采矿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中路76号(注册登记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移送法院没有随案移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