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浦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昂,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顺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顺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丰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