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

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江苏源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陈家村53号。
法定代表人:金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源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27、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锁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爆破拆房公司)与江苏源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能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源能投资管理公司应支付所欠苏南爆破拆房公司的工程款171352元并承担利息(2020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为2593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135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源能投资管理公司负担。因源能投资管理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苏南爆破拆房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26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陈东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