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

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3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3822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委***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镇江市扬中市人,住镇江市扬中市,暂住地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万元、利息76577.0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同时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仍按照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4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14324元,由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负担141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6117.72元。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支付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支付账户均仅有零星存款(合计不足百元),均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债券等财产。 2、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安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