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8842号
申请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3822B,住所地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陈家村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江苏省兴化市。
申请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采取网上查控,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