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75773.1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475773.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66元,由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