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7768号
原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2幢1520、1521、15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三星路1号恒大帝景2号楼。
负责人:***。
原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