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大东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建设公司)、江苏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