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3执122号之十
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403执12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508154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