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3执保334号
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佳美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美电雕制版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佳美电雕制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佳美电雕制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