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3执122号之四
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江南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81545元。
查封(冻结)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