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威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1609号
原告:上海威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洁,总经理。
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董事长。
原告上海威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凤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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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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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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