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227号
原告:江苏佳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南首。
法定代表人:谢显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力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江苏佳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聪
书 记 员 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