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2211南京合力电光源设备制造厂、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合力电光源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5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合力电光源设备制造厂、上诉人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合力电光源设备制造厂、上诉人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55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