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管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虹桥路**v>
负责人:许国坤,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3.5元,减半收取计2,381.75元,由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