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宏星,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华,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利 军
书 记 员 王 玉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