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管委会、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134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实习律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管委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新区西区古城路8号。
被告: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管委会、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庭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管委会、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管委会、江苏天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