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民终2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369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陶继航
审判员 邓见阁
审判员 王 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