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2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又,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又、**、***、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3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烈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