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1月2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2016)苏0102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顺光
审判员沈烈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孔繁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