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2执恢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在南京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又,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又、**、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苏01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800000元,以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又的银行存款943.16元,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9号09幢301室的不动产,得款已分配申请执行人1927738.53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枫彩园13幢107室的不动产,并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汽车、*******双环牌汽车以及被执行人南京伦发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人认可本院上述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峰
审判员焦宜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