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龙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南京金大农工商总公司、被告南京威龙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商初字第2490号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299800-7,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大农工商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29388-3,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邓辉,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威龙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2890-7,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南京金大农工商总公司、南京威龙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