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72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书记员 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