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1执189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质保金35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和资金占用损失2068元;2、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3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王根琼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