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光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816号
原告:江苏光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A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020694763。
法定代表人:许双花,总经理。
被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143095R。
法定代表人:杨方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光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柯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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