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309422324L。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执行人: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横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143095R。
法定代表人:杨方祥
本院在执行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启动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