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615号
原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清源路18号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C区201房。
法定代表人:许夫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家飞,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钱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武可远,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苏0813民初62号民事判决,被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工程至今尚未结算,致涉案的消防工程造价亦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8民终135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2019年7月2日,本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31元,减半收取16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16元,由原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锦骏
审 判 员 戚寿猛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