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3民初14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7元,减半收取15413元,由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波
人民陪审员 王泽华
人民陪审员 朱 聪
法官 助理 葛春红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