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2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长江新天地商业广场6幢6#1F02,6#2F02,6#3F02,6#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R88CU01。
法定代表人:蒋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路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9326743U。
负责人:柯兆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清源路18号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C区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2279357U。
法定代表人:许夫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诣,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住镇江市。
原审被告:蒋光明,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生,住镇江市。
赵诣、蒋光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诣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蓝天丹阳公司)、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原审被告赵诣、蒋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诣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蓝天丹阳公司的诉讼请求、蓝天丹阳公司返还工程款100456.3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消防楼梯在合同范围内,蓝天丹阳公司未施工。二、一审法院根据图纸内容认定线缆和消防柜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缺乏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三楼露台实际用于住宿,没有事实依据。蓝天丹阳公司作为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人员对三楼露台能否完成消防报验或者未按照消防报验的要求完成申报是明知的,其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且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四、一审法院对负一楼停工的相关认定是错误的。负一楼完成的工程量应当通过鉴定确定而不应该酌情认定。五、一审法院未认定部分付款。六、诣峰公司在消防送审材料上盖章是为了配合办理消防手续,并不是对蓝天丹阳公司施工范围的认可。七、蓝天丹阳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项下的6640元指向的是83个房间,其中三楼露台的7个房间未通过验收,负一楼32个房间未实际安装,该39个房间对应的部分3120元应该扣减。
蓝天丹阳公司、蓝天公司辩称:一、合同确实曾经约定需要建一个室外钢制楼梯,但该约定因防火规范和相邻租户的情况无法履行,蓝天丹阳公司因此变更了原先的设计,并安装了原先不需要安装的室内疏散楼梯的正压送风系统。不需要安装原来约定的钢制楼梯的情况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二、蓝天丹阳公司是按照图纸施工,图纸未标注诣峰公司所述的线缆和消防柜,故该部分不在蓝天丹阳公司的施工范围内;三、诣峰公司知道三楼露台改建的房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隐瞒了露台已经扩入房间的事实,也已经由住客入住,其应当承担该部分未能通过消防验收造成的损失;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已明确蓝天丹阳公司对负一层不负责报审报验。诣峰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其叫停施工,该部分未能施工的原因在诣峰公司。负一层绝大部分工程已经完工,部分收尾工程需待诣峰公司装修完毕后方可完工,一审法院据此扣减了部分费用,是合理。五、所有新增工程均已完工,部分消防未能验收的责任在诣峰公司,不能因房间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扣减该部分工程款。
赵诣、蒋光明述称:同意诣峰公司的意见。
蓝天丹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诣峰公司、赵诣、蒋光明向蓝天丹阳公司支付合同内的消防工程余款123340元;2.诣峰公司、赵诣、蒋光明向蓝天丹阳公司支付合同外消防工程款3780元;3.诣峰公司、赵诣、蒋光明承担违约金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诣峰公司、赵诣、蒋光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诣峰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原股东为赵诣、管竹君,法定代表人为赵诣。2018年10月26日,该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变更为蒋光明、管竹君,蒋光明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17日,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诣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镇江市新河西岸9号长江新天地商业广场即“金山东街”6#B102、1F02、2F02、3F02的商铺(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为4509.22㎡)出租给赵诣作为经营场地,用于经营住宿酒店“亚朵酒店”。合同主要条款为:1、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保底租金自第一年205728元起逐步增加。2、合同第六条“装修管理”部分6.3款约定,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得到出租人的书面许可。在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施工必须在出租人规定的时间内和管理下进行。…装修完成后需报出租人审验,需要提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由承租人自行申报,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附件一经营场地平面图显示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面积分别为1835.96㎡、528.61㎡、1165.02㎡、979.63㎡。
2018年3月2日,诣峰公司以“镇江金山东街‘亚朵’酒店”名义(甲方)与蓝天丹阳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由乙方承包亚朵酒店内消防工程的施工,工程面积约为4560㎡(报消防手续的1-3层),工程总价为36.8万元。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为:1、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文件配合乙方报审、报验。2、乙方承包范围包括消防图纸设计、第三方消防检测、消防材料的提供及施工(包工包料)。具体施工内容包括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独立的消防报警系统(含消控主机和远程监控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栓箱内配齐相关消防设施);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安装及防火门监控系统;西面1-3楼的室外消防楼梯;三楼露台部门改造成为客房,乙方保证不影响报审、报验。3、质量要求和评定标准:质量合格并符合消防设计、验收、监督要求,按照国家和镇江市(润州区)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安全生产规范执行,满足消防报审报验最低时限要求(工程具备报验15-20日拿到消防证)。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1周内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预付款10万元,余款26.8万元以承兑支付形式在拿到消防安全意见书(消防证)3内日一次性支付。合同第八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约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因消防施工所形成的一切费用,同时承担工程违约款10万元;若乙方施工的消防工程不合格,未能让甲方拿到消防安全意见书,乙方除全额退付甲方工程款外,另需支付10万元作为工程违约金。俞小兵并非蓝天丹阳公司的员工,该项目系俞小兵与诣峰公司洽谈并结算工程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俞小兵全权处理消防工程业务,并收取工程款),俞小兵向蓝天丹阳公司支付税金和管理费。
2018年4月13日,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镇公消设备字[2018]第002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由俞小兵代表建设单位签收。2018年5月9日,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镇公消设字[2018]第000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同意酒店内装修工程设计(申报内部装修范围:6号楼地上第1至3层,装修层数共3层,装修面积2498.40平方米,使用性质:第1层为大厅、餐厅、厨房,第2至3层为客房),要求按照检查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根据附卷的消防设计图纸,一层、二层、三层的建筑面积分别为503.4㎡、1120㎡、875㎡。二层、三层有两个封闭楼梯间,一个位于东西向走廊的南面、电梯厅的西面;另一个封闭楼梯间在6-D轴以南。西面均未显示露天钢制楼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中的西面1-3楼的室外消防楼梯也未在平面布置图中显示。其中一层、二层、三层消火栓平面图标注了消防栓具体的分布位置。三层封闭楼梯间安装了正压送风系统。
2019年12月30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镇住建竣备字[2019]第01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20年1月13日,该局核发镇建消竣字[2020]第000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其中装修范围:6号楼第1至3层,装修层数共3层,装修面积:第1层503.4㎡,第2层1120㎡,第3层875㎡(图纸中第3层6-L轴~6-D轴交6-15轴间部分未申报,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使用性质:第1层为大厅、餐厅、厨房,2~3层为客房)。2020年1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核发镇消安检字[2020]第0016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018年5月16日,蓝天丹阳公司向诣峰公司送达《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单》,诣峰公司要求所有客房侧喷喷淋头改为向下的隐蔽喷淋头,并且满足房间内喷淋布置、烟感与室内中间位置的顶灯尽量在一条线上,确认该调整发生费用为6640元。诣峰公司提供了钢结构楼梯施工工程变更单以及转账记录,证明由镇江福临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17踏和24踏钢结构楼梯的施工,工程款合计20000元。提供订单付款截屏,证明2020年3月16日和5月13日购买线缆和微型消防柜分别支出785元、1250元。
一审法院至亚朵酒店实地勘察,三楼平面图中南北向走廊南面尽头处、6-D轴以南的楼梯间已封闭,无法通行。三楼露台被扩入七个房间内,该房间实际用于住宿。上述房间以南为清洁房,清洁房面向露台有一通行疏散出口,该出口设置了19踏钢结构楼梯至二楼露台,二楼露台设置了24踏钢结构楼梯至一楼地面。负一层因为无法变更规划用途用作旅馆客房,施工中诣峰公司下达停止施工指示,负一层现安装了排烟管道、烟感、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因装修未开展无法完成与室内装饰的对接、收口,未进行调试和验收。
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赵诣、蒋秀青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向俞小兵共计付款260650元,俞小兵对其中的258850元无异议,对2019年11月24日,蒋秀青微信转账1800元有异议,认为蒋秀青系转交的吕琦向俞小兵订购的防火门价款,与案涉消防工程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俞小兵挂靠蓝天丹阳公司,前期直接与发包方诣峰公司联系接洽,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工程款的结算,向蓝天丹阳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税金,借用蓝天丹阳公司资质,诣峰公司作为发包人对此明知,故《消防施工建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部分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施工支出的损失大小,并综合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违约金不属于工程款,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亦归于无效。一审法院对蓝天丹阳公司、诣峰公司主张相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防施工建设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约为4560㎡(报消防手续的1-3层),可见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面积均已计入。三层露台纳入房间面积进行消防施工进而办理消防报审报验,因露台改造无法办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义务自始客观上不能履行,该条款为无效。蓝天丹阳公司免除该履行义务,但蓝天丹阳公司作为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单位明知露台纳入房间施工报审报建不符合消防规定,仍然作出承诺,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诣峰公司为追求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积极促使和放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酒店负一层未约定施工人有报审报验义务,可见双方对于先开工后由发包人办理改造为客房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使之合法化均知悉明了,诣峰公司未成功办理规划手续应当负全部责任,结合已完成的工程量和现状,尚还有部分材料配备和消防设施调试未进行,故酌情予以扣减。就三楼露台无法报审和地下一层未完工部分,一审法院酌情在工程价款中扣减12000元。至于诣峰公司提出应当扣减钢制楼梯、线缆和消防柜费用,一审法院认为钢制楼梯在送审的应急和疏散照明平面图中没有显示,送审和核准的消火栓平面图也没有消防柜的设置,送审材料按照规定必须加盖诣峰公司公章进行确认,可见双方对蓝天丹阳公司的施工范围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述费用不应予以扣减。诣峰公司应当向蓝天丹阳公司支付工程款101990元(368000+6640-260650-12000)。蓝天丹阳公司主张基于诣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赵诣、蒋光明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呈现出显著不足的状态。诣峰公司由赵诣、管竹君共同出资设立,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出资不实或者不足的情形,基于缺乏充足资本解开公司面纱在很大程度上尚需依赖于欺诈或者不遵守公司程式的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赵诣、蒋光明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证据显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且造成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诣峰公司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诣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天丹阳公司支付工程款101990元;二、驳回蓝天丹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诣峰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合同约定的负一层施工范围中,还存在以下未完工部分:三个防火门未安装、九个室内消防栓内物品不全。俞小兵陈述:“相关物品均已购买存放于仓库,烟感、喷淋和联动报警系统的线均已布好,装修完成后即能安装并调试”。涉案工程目前无继续施工的可能。
本院认为,俞小兵借用蓝天丹阳公司的资质承接涉案工程,其与诣峰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建设合同》应属无效。涉案工程中部分已经通过消防验收,蓝天丹阳公司有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对于未通过消防验收的部分,部分已经施工完毕,部分因故停止施工。诣峰公司主张“因部分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故蓝天丹阳公司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但该部分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并非蓝天丹阳公司单方造成,蓝天丹阳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需结合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诣峰公司为了经营酒店就涉案消防工程与蓝天丹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初衷是为了使得酒店消防能够通过消防验收。但事实上,涉案工程中除了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的部分外,其他均未通过消防验收,其中主要包括三楼露台改建的七个房间和负一层,该部分损失已经客观存在,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内容、双方对房屋性质的知悉程度,一审法院对合同双方对二处未通过消防验收(包括未完工)导致的损失所应负的责任进行区分认定,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对损失的产生均有过错,在工程暂无继续施工可能的情况下,蓝天丹阳公司可以主张部分工程款。至于工程款金额,作以下分析:
一、工程总价款,双方主要争议签证单项下6640元,诣峰公司主张“该6640元指向的是83个房间,其中三楼露台的7个房间未通过验收,负一楼32个房间未实际安装,该39个房间对应的部分3120元应该扣减”。蓝天丹阳公司主张“所有增项工程已经完工,不应当扣减”。鉴于双方对三楼露台改建的七个房间和负一层未通过消防验收均存在过错,在三楼露台改建的七个房间增项工程已经完工、负一层停工的情况下,诣峰公司关于“全部扣减”的主张和蓝天丹阳公司关于“全部支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该部分将在该扣减的工程款中一并酌情考虑。
二、已付款,一审法院认定已付款为260650元,诣峰公司上诉认为另有1100元未认定,经本院核实,该1100元均显示为诣峰公司的“收入”,后诣峰公司表示关于该部分的上诉理由,不再主张。
三、该扣减部分工程款金额,其一,关于钢制楼梯(室外消防楼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括室外消防楼梯,但平面布置图中并无室外消防楼梯。蓝天丹阳公司对此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室外消防楼梯因防火规范和相邻住户的情况无法履行,蓝天丹阳公司因此变更了原先的设计,诣峰公司对变更的原因和情况是知道和同意的”。诣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诣峰公司的相关陈述可以看出,蓝天丹阳公司(俞小兵)曾就消防楼梯的施工与涉案房屋业主沟通过,相关情况诣峰公司是知情的,并陈述“俞小兵有义务帮其解决该问题”。由此可见,蓝天丹阳公司关于“变更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主张具有可信度。鉴于合同系固定总价,蓝天丹阳公司就未能设置消防楼梯的问题对其他消防设计均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诣峰公司要求扣减该部分工程款,难以支持。其二,关于诣峰公司支付的线缆、消防柜款项,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现要求扣减,亦难以支持。其三,三楼露台改建的七个房间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存在的损失,双方对该部分损失均有过错和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房间已实际用于住宿。诣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陈述“其中一个房间是酒店工作人员临时入住,一审法官所见宾客退房系因为临时调配”。双方对该问题意见不一,但能够确定的是,该七个房间虽然具备了入住条件,但该入住与正常的酒店经营存在差异,也就是说诣峰公司对该七个房间基于施工合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涉案施工合同属无效,相关的预期利益并不属于赔偿范围。结合双方的过错、七个房间的投入和现状等,该部分损失将在下文与负一层损失一并酌情认定。其四,关于负一层未施工部分,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认定,负一层确实存在未施工部分。诣峰公司申请对已施工部分工程占比进行鉴定,考虑到工程规模、合同效力、剩余工程款金额等因素,本院对诣峰公司的该申请未予准许,将对该部分进行酌情认定。关于负一层未通过消防验收产生的损失,合同约定的报审范围为一至三层。诣峰公司作为发包方存有过错。蓝天丹阳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施工主体,对该部分是否能够通过消防验收、通过的概率等应当进行充分预估,并及时与诣峰公司沟通以尽可能减少损失、规避风险,但蓝天丹阳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也有一定的过错。基于以上分析,本院酌情认定三楼露台改建的七个房间和负一层消防工程(包括增项工程)应扣减工程款金额为33990元。
综上所述,诣峰公司应支付蓝天丹阳公司工程款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
二、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
三、驳回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保全费1137元,合计5844元,由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3500元,由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3.5元,由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3.5元,由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元,由镇江诣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39元,由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4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