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490号
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2279357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