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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与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2民初1034号
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经营者:富君,女,满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0元,减半收取221.50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文进物资经销处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房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