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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五洲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74号
原告:江苏省五洲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省五洲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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