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万升钢构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万升钢构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扬八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万升钢构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5631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职权恢复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东方明珠世纪花园1栋91-203号的房产。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扬八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星
助理审判员高慧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包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