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630号
上诉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朱卫芳 审 判 员  葛荣贵
法官助理  王巧梅 书 记 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