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236号
原告江苏坤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单纯的租赁关系。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曾于2015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扬新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江苏金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坤全电气有限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租金160000元,2014年度各项杂费78093.91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不服,已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尚未做出终审裁判,且被告已付无争议的租金32万元。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一审判决结果,原告行为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坤全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王双磊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