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杏湖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5705号
原告: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6299A,住所地**京市江宁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纪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459422X,住所地**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林铭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佳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 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