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5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9629-9,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7524-8,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东山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案款137735元,并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就余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案款,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5民初16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成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秀
书记员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