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92号
申请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支路9号2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61466Q。
法定代表人:邹昌学。
被申请人:重庆华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15588E。
法定代表人:梅灵秋。
申请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31967.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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