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1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支路9号2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61466Q。
法定代表人:邹昌学。
被申请人:重庆华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15588E。
法定代表人:吴基玉。
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渝0104执保476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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