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89年0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男,1982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何昌富,男,1955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支路9号2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61466Q。
法定代表人:邹昌学。
原告***与被告***,**,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红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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