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2118号
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196号1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450427597T。
负责人:段进军,职务主任。
被告: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支路9号2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61466Q。
法定代表人:邹昌学,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刘勇,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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