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193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路143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149541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垭口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277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公主郡小区C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5661353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支路9号2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3961466Q。
法定代表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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