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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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7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0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254118009F),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新村74号。
法定代表人:包国民。
被执行人:包国民,男,1952年0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66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42.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包国民名下位于宁波市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4-907室、宁波市范江岸路172-1号〈1-24〉〈1-25〉及中山西路298号〈9-15〉-〈9-17〉〈9-36〉的不动产因有抵押,本院无益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了470727元,经分配本案得款225536.5元,结算诉讼费12642.5元、执行费13400元,实现债权19949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7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