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3079号 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1358545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金良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烽,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254118009F),住所地:象山丹城丹峰小区45幢91***。 法定代表人:包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戎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