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宁东阿二木业商行、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25执1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宁东阿二木业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代家园市场板材西区一楼4号。
经营者:方红,该商行投资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1梯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宁东阿二木业商行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16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照(2017)浙0225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宁东阿二木业商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