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富陶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宜兴市富陶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北辛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2执48号
申请人:宜兴市富陶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北辛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北辛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兴市富陶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北辛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21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