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435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651566。
法定代表人:谢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天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卓易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天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