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

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应支付普天视公司货款44203.48元及利息(以44203.4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0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5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负担。
因**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天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存款金额较小,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陆良县××镇××期××幢××单元××室××,因本案标的较小,本院暂不宜处置,本院已查封该不动产(2025年2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B××××、云A6××××汽车二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2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普天视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226.48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建华